• 信息
  • 资讯
  • 投票
  • 社区
  • 当前位置:如皋信息港如皋社区
  • 我要发布帖子
  • 2023-08-03 15:56:51 浏览:14
    如皋哪里有会计培训?学会计到哪里?会计做账培训到上元!学会计到上元,上元教育会计实操培训班,零基础学习会计到哪里?上元教育会计实操培训!
    联系人:宗老师
    联系电话:15695137305(微信同)
    学习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海阳路336号中山大厦12楼上元教育
    问题一:多主体合同的纳税主体是谁?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合同的订立不仅涉及交易双方,还涉及其他第三方,如合同见证人、鉴定人等。此时,一份合同便涉及多方,究竟哪些主体应该缴纳印花税,22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说,与应税凭证无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方,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另外,22号公告第一条第三款明确了多主体拍卖合同的纳税主体。如果拍卖成交确认书按照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那么纳税人应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问题二: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谁是印花税的纳税人,是争议已久的问题。

    22号公告发布前,实务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委托贷款而言,银行只是受托方,不确认利息收入,只确认佣金手续费收入,因此这种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委托贷款合同是基于中国金融监管的特点,委托人没有提供贷款业务的资格,所以要借银行的名义去提供贷款。因此,对于委托贷款业务,应由银行和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缴纳印花税,而委托人和银行之间的委托贷款协议书,仅作为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委托人不缴纳印花税。

    从22号公告的规定来看,显然认可第二种观点。根据22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印花税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如皋市区会计实操培训班,学会计到上元啊,上元会计实操培训班!

    举报  收藏  关注  私聊  点赞:0
    • 回复帖子
    • 回帖内容
    • 视频上传
    •  
    • 图片上传
    • 提交回复
    •  
    | 法律申明 | 会员中心 | 取回密码 | 贵宾套餐 | 金币充值 | 广告报价 | 付款方式 | 汇款通知 | 联系我们 | 留言咨询 |
    咨询热线:0513-66810086 18888050009  客服QQ号:123506417
    如皋信息网 浙ICP备10017725号 QQ群号:59820837
    //门户联盟 //统计代码
    在线客服